发文单位:田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08日 |
标 题:东政办发〔2020〕2号关于印发田东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20〕2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8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田东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田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田东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12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57号)、《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广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10号)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将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从原住地迁出并妥善安置,使其逐步摆脱贫困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指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识别核定,并纳入广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 田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牵头负责本县易地扶贫搬迁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遵循中央统筹、自治区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田东“十三五”期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县发改局编制我县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改部门备案。规划实施中期,可按程序组织开展规划评估和调整。
第七条 县发改局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投资方向、目标任务、安排原则等,确保项目投资计划安排做到有方案、有标准、可核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地方政府债务资金。
(三)农发行政策性贷款。
(四)专项建设基金。
(五)建档立卡易地搬迁贫困户自筹资金。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确定广西田东县龙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远公司)作为承接主体,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融资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龙远公司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和其他资金(1.自治区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资金;2.市、县财政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3.非建档立卡同步搬迁户自筹资金;4.县级统筹的其他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应当区别统建、自建、购置等住房建购方式,制定投资安排和补助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
(二)安置点四至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超出四至界限但属于为该安置点专门铺设的道路连接段、配套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四)易地扶贫搬迁剩余资金用于建档立卡户后续扶持。
第十三条 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建(购)房补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按不高于本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所需建设资金通过搬迁对象自筹和自治区统筹解决,不能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第十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建档立卡同步搬迁户购房补助,应于核实有关资料后拨付。其中:属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分别由发改局按相关专项资金审批拨付,属于专项融资资金的由龙远公司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建设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实行报账制,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合同书、工程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工程发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提交的材料,按程序审批后,支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建立覆盖计划执行、投资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县发改局应于每月填报上月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第十八条 县发改局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专项稽察、考核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等其他方面的监督。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主要建设内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及发放情况、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稽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分别监管原则,明确资金监管责任;
(一)县财政局负责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以及贷款贴息资金的监管;
(二)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监管;
(三)扶贫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监管;
(四)农业发展银行田东县支行负责专项建设基金和贷款资金的监管;
(五)县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含搬迁户群众自筹资金)全程运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出现以下问题的,可以采取限期整改或核减、收回、停止拨付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对项目投资申请审核不严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三)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稽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项目投资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9月10日印发的《田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田东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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